引言:
在“双碳”目标及A股全面注册制背景下,新能源企业一度成为境内资本市场的“宠儿”。然而随着整个行业发展阶段的变化以及A股IPO及再融资节奏收紧,新能源企业A股IPO及再融资目前已经明显降温。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新能源相关行业企业主动或被动终止A股上市申请的情况明显增加,例如锂电池领域的蜂巢能源、金力股份、中兴新材、诚捷智能、吉锐科技,光伏、风电领域的高景太阳能、彩虹新能、优邦材料、陆海新能、佑威新材等企业先后终止了A股IPO。而在此之前,新兴的氢能领域明星企业国富氢能、治臻股份、重塑能源等早在2021年或2022年便因行业问题终止IPO进程,目前仅有捷氢科技尚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而重塑能源已于2024年2月递交港股上市申请。受再融资整体节奏收紧等因素影响,已在A股上市的新能源企业通威股份、金刚光伏、杭可科技、协鑫能科等也接连终止了再融资申请。
不同领域新能源企业在申请A股IPO及再融资时所面临的情况有些差异。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由于目前多数新能源汽车企业常年业绩亏损,财务盈利指标往往难以满足A股上市条件;在成熟的锂电池及材料、光伏、风电领域,由于行业内企业密集融资及投资、其他行业上市公司跨界投资等原因导致行业竞争格局快速恶化,甚至出现较为严重的低价竞争、阶段性产能过剩问题,业绩不稳定甚至下滑严重;而在新兴的氢能领域,尽管国家和地方行业支持政策不断增加,但由于行业尚处于早期,面临市场规模小、技术积累不足、主要产品成本居高不下、高度依赖政策补贴等问题,目前相关企业营收和盈利等业绩多数表现不佳,难以达到A股上市条件,这与氢能行业企业处于高成长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情况背道而驰。
随着A股IPO节奏的收紧,港股上市(包括A股已上市企业在港股二次上市)也越来越成为新能源企业的重要选项。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新能源企业港股上市情况、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筹划登陆港股市场的新能源企业起到一定帮助,欢迎指正与探讨。
作者:谭程、钟云长、刘静
一
新能源企业港股上市情况概览
(一)已在港股上市的新能源企业
自2019年至今,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中国境内主要新能源企业如下:
注1:依照公司首次递交A1申请表格至上市日之间的间隔计算。注2:依照截至2024年3月8日收盘价格统计;对于A+H等多地上市公司,总市值按照港股股价乘以总股本测算。
(二)目前港股在审的新能源企业
目前已递交A1表格申请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中国境内新能源企业(A1文件未过期的)如下:
二
新能源企业港股上市重点法律问题
(一)关于光伏、风电项目用地[3]问题
注3:本文仅论述陆上光伏、风电项目用地问题,海上光伏及风电项目不在本文论述范围。
在新能源项目用地政策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法》基础上,发布了多项光伏、风电用地相关的支持性法规政策文件。但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变化,光伏、风电项目用地政策也日趋严格,拟上市的光伏、风电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和排查项目用地合规风险。
1、关于土地使用类别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目前相关法规及政策,光伏、风电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少占用包括耕地、一般农用地、林地、草地在内的农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光伏项目用地
按照《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依据光伏项目建设的功能区别,光伏项目用地又分为光伏方阵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设置差异化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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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允许占用其他农用地、林地(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基本草原外草原(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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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林地、草地的,还需由林地或草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涉及临时用地的,需要履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风电项目用地
风电项目用地多属永久性占地,一般要求使用建设用地,如需使用农用地的,需要履行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还需由林地或草地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用林用草;涉及临时用地的,需要履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风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曾规定,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该意见的有效期为8年,已于2023年失效,且尚无新规替代。新建风电项目涉及在5号文失效后使用未利用地的,需要特别关注用地手续的合规性。
2、关于使用土地方式
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光伏、风电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类型。
(1)划拨方式。通常而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包括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等),在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在IPO过程中,如果要在上市后保留划拨方式使用该等土地,一般还需要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同意在发行人上市后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该等土地。
(2)出让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如涉及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则需要相应履行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后,履行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3)租赁方式。对于原属于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用地权益。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还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原则上应当履行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直接进行租赁。但也存在例外规定,根据12号文规定,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已于2023年失效的5号文曾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符合特定要求使用未利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在现行有效规定下,如属于5号文失效之后新增租赁使用未利用地的情形,还需要特别关注用地方式的合规性。
(二)关于新能源项目建设手续问题
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流程较长,涉及行政审批手续繁多。以新能源发电项目为例,其可能涉及的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阶段的建设指标、立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物勘探备案、涉军事审批/备案、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节能批复,项目建设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批/备案,项目验收阶段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并网阶段的电力业务许可、电价批复、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批复等。
在新能源项目“抢装潮”背景下,部分企业为了能够促使项目更快开发建设、投产运行,通常会出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建设手续不合规的情形。该等企业如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办理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很可能会导致受到行政处罚,相关项目也可能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例如近年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某风电项目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总投资额2.1%的罚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某电力工程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储能电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地上违法建筑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对非法占地处以105元/平方米罚款。有意向申请港股上市的新能源企业需要提前梳理项目建设手续情况,如果存在建设手续不合规的情形,则可能需要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补办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如无法补办或者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则需要与保荐人及律师团队共同探讨并采取相关措施,例如由主管部门出具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专项证明等。
(三)关于氢能源行业政策及资质许可问题
1、关于行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对氢能源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在氢能顶层设计层面,于2019年两会期间,氢能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9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鼓励并引导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研发,目前入围的城市群包括北京、上市、广东、河北及河南城市群。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明确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地方政府层面,全国多数省份都相应出台了氢能发展规划和相关支持政策。在双碳目标出台的背景下,随着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氢能产业规划逐步完善,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氢燃料电池产业化规模也在快速提升。
尽管如此,目前中国氢能源产业正处于商业化初期,行业规模仍然较小。就下文列示的港股主板上市的财务要求(满足其中一项即可)而言,目前国内仅少数的氢能企业能够满足相关条件:
因此,在境内外上市审核中,氢能产业发展前景及行业政策始终是监管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包括但不限于:1)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等上游配套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已有应对措施及商业化前景;2)燃料电池技术路径产业化面临的限制、障碍以及相关风险;3)燃料电池整车与纯电动车、传统燃油车的生产成本、用车成本对比情况;4)燃料电池汽车主要部件“国产化+规模化”发展现状;5)发行人产品、部分零部件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价格变动情况及未来趋势;6)燃料电池车用商业化应用情况及其市场化空间、与电动车的竞争发展情况,非车用商业应用场景市场化空间;7)燃料电池汽车“以奖代补”政策对发行人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影响;8)发行人及其上下游企业享受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的进展情况,已获取以及未来可能获取的补贴金额和比例等,而在港股上市的招股书中也往往会将行业发展前景作为风险因素予以披露。
2、关于资质许可
目前国家层面对于氢能业务运营(尤其是加氢站)和监管尚无统一的立法规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包括示范城市群在内的地方政府相应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氢能行业资质许可要求主要集中在氢气的制储运加环节,由于监管的上位法缺失,对于加氢站的监管各地实践中出现了城镇燃气管理和危化品管理的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在目前法规体系下,氢气的制储运加环节主要涉及的资质许可如下:
业务环节 |
资质类型 |
法规依据 |
氢气制取 |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发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2015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氢气(化学名称“氢”)属于危险化学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因此当前法规政策下,氢气制取通常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但目前有些地方政策上有所突破,例如《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监督管理,化工企业的氢能生产,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又如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因此,氢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其制取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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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储运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储氢瓶作为氢气的储运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储氢瓶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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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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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目前各地的管理规定多要求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加氢站(含供氢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批复。《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还规定,加氢站经营企业设立的加氢站,还应当依法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 但也有少部分地区(例如成都市、福州市)存在其他管理模式,其要求加氢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不是燃气经营许可。其法规依据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四)关于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行业的参与企业越来越多,专利数量也大幅增加。以汽车行业为例,根据全球汽车专利大数据平台统计,我国2023年期间汽车专利公开量为32.73万件,发明专利授权量为10.78万件,其中智能网联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相关专利超过50%。由于新能源行业竞争的白热化,行业内以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大幅增加,尤其是在新能源电池及材料、光伏领域。
在新能源行业专利纠纷不断增加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行业内企业的长期发展越来越重要。而在港股上市过程中,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具有独立先进性、知识产权数量及质量、是否存在重大知识产权诉讼纠纷等也是合规审查的重点关注事项。新能源企业需要做好主要产品知识产权涉诉风险排查和评估,尽早做出应对措施,同时关注竞争对手研发动态及行业内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就核心技术提早进行相应的布局,尽量避免在上市审核时陷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五)关于环保问题
新能源产业链企业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存在较多环保合规要求。具体而言,在项目建设选址用地阶段,光伏风电这类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容易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需特别关注项目用地区域是否与国家禁止或限制项目建设的生态红线区域重叠。在项目建设阶段,需要重点关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备案、环保验收情况;在项目使用阶段,企业需要依法相应办理排固定污染源污许可证或排污备案登记,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依法处理固废危废,严格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如项目实际产能超出项目批准/备案、环评报告及批复/备案审批范围的,还需要依法履行变更或重新办理项目批准/备案、环评报告及批复/备案等手续。此外,在国家双碳目标背景下,新能源产业也需要加强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管理。
若新能源企业在项目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则可能面临环保法律责任风险。环保问题也是港股上市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也明确要求中国律师就拟境外上市企业的环保合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在环保合规问题上,审核机构通常会关注拟上市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依法编制合格的环境影响报告及办理环评批复/备案、环保验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依法办理排固定污染源污许可证或排污备案登记;日常生产经营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合规;是否受到过环保领域的行政处罚或存在处罚风险,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等。
(六)关于反倾销反补贴问题
我国光伏、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迅速,产品出海需求持续增长,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诸多变化,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对进口新能源产品多次实施贸易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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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2012年宣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2013年7月欧盟与中国就光伏贸易争端达成解决方案,中国出口欧盟的光伏产品实行最低限价和限量的“双限”要求。随后于2018年9月,欧盟委员会决定结束对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和组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近期有新闻报道称,欧盟可能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新一轮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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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继2012年和2014年两次对我国出口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后,于2018年1月宣布对全球光伏产品征收为期四年的保障措施关税(“201”调查)。2022年12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用产自中国的零部件在越南、泰国及马来西亚完成部分或全部组装并出口美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反规避调查的初裁结果,美国将对使用中国生产的原料或部件的、从前述四国完成生产和/或组装并进口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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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在欧洲议会发表一年一度盟情咨文时曾宣布,欧盟委员会将对来自中国的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而后在2023年10月欧盟发布公告,决定发起反补贴调查。
因此,拟上市新能源企业一方面需要时刻关注国际贸易政策动态,一旦发现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或不利贸易政策,可能需要提前收集、分析有关资料和数据,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在港股上市过程中,审核机构则会着重关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应对措施(例如布局海外生产基地等)及有效性、是否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同时,港股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章节还应披露公司所面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情况及可能影响情况。
(七)关于分拆上市问题
新能源行业中存在不少由A股已上市公司设立子公司独立开展某一领域新能源业务的情况,典型如目前科创板在审的捷氢科技系A股上市公司上汽集团(600104.SH)分拆上市,而不少尚未提交上市申请但在相应领域崭露头角的龙头企业也系A股或A+H股上市公司的下属子企业。
2022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统一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将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根据《分拆规则》,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包括分拆境外上市)需要满足上市年限、盈利能力、分拆规模、不存在不得分拆的相关负面情形及独立性等相关条件,在分拆时需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遵守信息披露及聘请中介机构核查的相关要求。
对于分拆上市的企业而言,其港股IPO过程中向中国证监会国际部报送的境外上市备案报告中还需要额外增加相关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2 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存在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情形的,在境外上市的备案报告中还需要就分拆上市方案补充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境内上市公司关于分拆上市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要求的说明,此外还需要由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上市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三
结语
相信在未来十年,新能源行业上下游产业将迎来进一步的技术变革、融合发展、产业升级。在当前行业大环境下,无论是激烈竞争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电池及材料、光伏、风电等成熟行业领域,还是新兴的氢能源领域,很多企业仍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和融资需求,企业融资上市以及投资并购的资本运作需求箭在弦上,而在A股IPO及再融资收紧之际,有意愿在香港上市的新能源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A股/港股上市条件、政策环境、时间表、成功率,提前进行论证、评估,梳理重点法律问题并采取解决措施,尽早筹备各项上市工作,在行业竞争中谋取先机。
律师简介
高级合伙人 刘静
liujing@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内外融资、并购业务
合伙人 钟云长
zhongyunchang@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内外融资、并购业务
资深律师 谭程
tancheng@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内外融资、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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