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1.83万亿元,增长19.6%,增速远超出电商行业的整体增速;乘着这波强势出海的顺风,过去的一年,不少跨境出口电商卖家都实现了突破性增长。
经过二十多年的飞速发展,国内电商增长速度开始减缓,而跨境出口电商作为电商领域的新生力量仍在蓬勃发展,在持续性政策支持和平台服务升级下,跨境出口电商正在进入一个长周期的“增量时代”,成为稳定的外贸新引擎。
有鉴于跨境出口电商本身的行业属性以及境内资本市场的审核实际情况,近期已有越来越多的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瞄准港股市场,赴港股上市已不仅是增加融资渠道的途径,更是借助港股市场的国际化地位,展示自身实力、提高知名度,吸引全球目光的战略机会。
本文主要就境内外监管机构对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的审核要求,并结合本所过往项目经验,总结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港股上市重点关注事项。以期对正在以及将要冲击港股市场的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起到一定帮助,欢迎指正与探讨。
作者:文梁娟、杜倩、李鼎、欧阳紫琪
一
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的定义
跨境出口电商是指通过自营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跨越所在国家或地区边界对外销售商品或服务,实现国际贸易的经营模式,其中主要包含了B2C(跨境出口企业直接为个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和B2B(跨境出口企业对境外采购企业进行公对公商业活动)模式。
二
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港股上市重点法律问题
(一)关于外汇合规
出于外汇监管等考虑,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通常会在香港、境外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这其中涉及投资资金出境、境外收入汇回国内的流程,而企业是否符合外汇相关规定是上市过程中的重点关注事项,主要包括:
1. 跨境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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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事项
企业境外收入等境外资金通过何种途径汇入境内,是否涉及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是否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是否符合境内外外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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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个人只能通过具有结售汇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跨境支付机构、取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购汇、结汇,否则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存在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风险,如罚款金额较大(达到违法金额30%以上)则视为情节严重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跨境资金的合规收付是跨境电商企业合规运营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下述行为亦可能违反我国外汇相关法律法规:
(1)在境内/境外单向完成跨境资金的收付
出于操作便利、提高资金支付时效性等考虑,部分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通过委托代收代付等方式将本应在境内收支的人民币,在境外以外币收支;或者反之,将本应在境外收支的外币,在境内以人民币收支。但前述做法使得本应跨境收支的款项在境内或境外单向完成了收支,未通过我国具有结售汇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脱离了国家的外汇监管,相关企业、个人可能被认定存在逃汇、非法套汇、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存在被冻结相关银行账户,严重者甚至会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2)“买单出口”
部分跨境电商企业早期可能存在“买单出口”的行为,即伪造或购买其他具备进出口资质的企业的通关单证,以该企业名义报关出口。该种情形下,报关主体非跨境电商企业,但实际收汇主体仍为跨境电商企业,不符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规定的“谁出口谁收汇”原则,跨境电商企业此部分货物出口外汇收入无对应出口报关数据,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汇回国内,存在外汇合规风险。此外,“买单出口”亦可能助长受托报关企业骗取出口退税、骗取政府补贴、非法买卖外汇、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受托报关企业被相关部门查处,亦将波及跨境电商企业及其申请上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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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决措施和注意事项
跨境电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提高外汇合规意识,避免上述外汇不合规行为。为论证公司外汇方面的合规性,一般采取由境内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具无违法记录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等措施。
2.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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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事项
跨境电商企业及相关境内居民(如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直接投资或返程投资是否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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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企业、境内居民向境外直接投资及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即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应当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拟上市主体相关境内居民(如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投资或返程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我们了解到实际案例中存在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情况,这可能导致相关企业资金无法出入境、相关个人被处罚;如返程投资拟上市主体,还将导致拟上市主体的历史沿革产生瑕疵。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监管口径及参考相关上市案例,对于境内居民通过非返程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境内企业,我国法律法规暂未有相关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无法办理外汇登记;对于境内居民通过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实践中则较难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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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决措施
相关境外企业对外转让拟上市企业股权、注销相关境外企业、解释境外企业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由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开具无违法证明/访谈等方式。
(二)关于海关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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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事项
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取得境内外进出口相关资质,是否涉及走私行为,是否存在“邮政小包”模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货物出口未以自身名义报关情形,报关及关税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反境内外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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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及要求
1. 关于进出口资质
在境内,跨境电商企业需取得的进出口资质主要指企业需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手续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
在境外,跨境电商企业需根据产品出口目的国法律法规取得所需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如欧盟CE认证、美国FCC认证等。
2. 关于走私行为
跨境电商行业中,常见的走私行为包括“刷单”、“推单”、伪报商品要素和低报价格等,且该等模式通常被结合使用;该等行为不仅涉嫌走私,还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也将被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处罚记录而构成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
注:“推单”是否合规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存在被海关监管部门认定为走私行为的风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等部门发布的《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穗检会字〔2022〕9号)第十四条也明确将其列为禁止性行为。
3. 关于“邮政小包”报关模式
“邮政小包”模式属于跨境电商企业早期常见的出口报关模式之一,指跨境电商将产品交付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直接走快件申报渠道代理报关出口,一般适用于重量小、体积小、低价值的商品。该种模式下,以邮递物品而非货物的方式报关,报关主体为邮政公司等而非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将导致企业货物出口报关数据和境外销售收入数据产生差异,无法办理对应货物的出口退税;在境外,可能导致企业少缴出口国相关税款,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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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事项
以已在A股上市的赛维时代(301381)为例,其在申请上市审核过程中曾被重点问询“邮政小包”模式合规性问题,虽然通过开具无处罚证明等方式进行论述,但为进一步提升直邮出口模式合规性,也在申请上市申报前终止了“邮政小包”模式,全部切换为直邮9610模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承诺承担公司因“邮政小包”模式可能受到的处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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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决措施和注意事项
通常需核查、比对跨境电商企业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数据与企业境外销售收入数据是否匹配,由海关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出具无违规证明,由境外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三)关于转移定价及税务合规
跨境电商企业往往由境内母、子公司采购、生产产品后,通过香港子公司销售或直接销售给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最终销售给境外终端客户;境外收入则通过服务费、分红等形式汇回境内。前述集团内部跨境交易存在转移定价/转让定价情形,即集团可根据境内外不同国家、地区税率的高低和税收政策是否优惠,确定各公司间不同的交易价格,将主要利润留存在低税负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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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事项
转移定价/转让定价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符合独立第三方原则(即集团公司间的交易价格等与和其他外部独立第三方的相同、相似交易的价格等应无明显差异),集团内各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情况是否与其收入、利润、纳税情况相匹配,集团内各公司相关成本、收入等账务处理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内部交易的转移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是否存在被相关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和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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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决措施和注意事项
通常需通过境内主管税务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境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境外税务师出具税务意见书、咨询机构出具转移定价分析报告等方式论证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转移定价符合独立第三方原则,相关税务风险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上市后,相关收入、利润和纳税情况会被公开披露,各国税务部门可查阅、知悉,将加大税务风险。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关注境内外转移定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根据集团内各公司职能、业务定位、人员数量及结构和资产情况等,合理筹划、安排集团内部交易定价、利润、税款在各公司的分配及相关账务处理,以降低税务风险,符合上市相关要求。
(四)关于数据合规
跨境电商出海的重点区域是美国和欧盟,因此,企业除需严格遵守境内《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规定外,也要时刻留意遵守境外如欧盟GDPR、美国CCPA等相关个人信息监管法规的规定。在境内外数据法规的双重约束下,跨境电商在IPO过程中会面临更加严格的数据合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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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事项
纵观《境外上市新规》出台后的中国证监会补正问询,凡可能涉及数据出境、网络安全行业的公司,乃至只要有APP/小程序的企业,几乎都会在反馈阶段被问询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数据出境的相关问题。
根据相关审核案例及数据安全本身的监管规定,审核机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的全链条均颇为关注,现将监管过往的主要关注点梳理如下:
1. 发行人经营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类型,以及采集该等数据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相关主体的授权。
2. 发行人对数据的利用方式、利用目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用于非法牟利,是否存在过度利用。
3. 发行人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了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方面的制度与措施;发行人是否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安全相关事项;发行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技术手段有哪些;对于可接触个人信息数据的人员(包括离职人员),是否有相关保密、账号管理等相关制度或管理规定、培训机制;发行人是否有数据分级管理及评估相关内部制度。
4. 涉及数据跨境流通的,相关环节及措施是否符合境外所在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要求,是否依法进行了数据出境申报。
5. 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从事精准推荐和个性化营销服务的,大数据相关技术及其使用、相关服务的开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侵犯产品用户个人隐私或其他侵权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 公司业务涉及手机端移动应用APP的,是否存在《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相关情形,例如,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非必要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等功能。
7. 公司相关平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涉及哪些业务环节,个人信息主体类型主要包括哪些,收集的个人信息内容、范围具体主要有哪些,数量规模大致多少,是否超过百万级别,相关APP是否均制定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保护协议,是否均按照最小化原则收集个人信息,信息使用范围是否均仅限于业务需要。
8. 公司与平台、品牌方之间关于用户个人数据使用的合作机制、权责划分机制。
9. 公司对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转授权或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
10. 公司提供主要产品或服务是否需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及过往配合网络安全审查的情况,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是否存在不满足监管要求的风险。
11. 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规范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利用相关个人或客户、供应商等收集获取的信息进行牟利、侵犯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是否因此被处罚、监管、引发调查、诉讼、仲裁、纠纷、引致舆情及其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或处罚,是否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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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决措施和注意事项
为全面落实数据合规,我们建议跨境电商企业首先梳理获取数据的渠道、内部数据类型以及在收集、使用、共享、转让等各个环节中的数据合规风险点,在清楚自身获取数据的渠道、数据类型以及存在的风险点的基础上,进行业务上的整改以满足合规的要求,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 建立覆盖“采集-存储-流通-利用”全周期的信息及数据管理制度,依法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对于工作过程中能够接触相关信息的员工,建议依照“最小权限原则”,仅授予其能够完成工作所需的最小的处理权限及处理频次,对于敏感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的访问、操作设置审批程序,并定期对相关员工进行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培训。
2. 在信息数据收集和使用中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应当通过隐私政策等文件告知消费者信息数据采集的范围及内容,严格落实“告知-同意”制度,保证用户知情同意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3. 针对外部网络安全攻击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访问控制等网络安全系统,从技术层面对信息进行保护,配置网络安全负责人员或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网络安全事故的处理与上报等相关机制。
4. 如涉及数据跨境流通,应当在采集个人信息前以隐私政策等明文方式告知消费者其个人信息的数据出境情况,依法需要进行数据出境申报的,应当及时申报。同时,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的监管程度、监管措施各不相同,建议企业充分了解境外地区的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由相应地区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确保数据流通符合当地规定。
(五)关于刷单、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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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事项
以亚马逊为例,亚马逊的评价规则明令禁止刷单行为,不论是买家账号还是卖家账号,一旦违规将面临封号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禁止的评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虚假交易: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发货等方式,获取虚假评价。
2. 购买评价:卖家通过支付报酬、提供优惠等方式,诱导买家为其产品撰写正面评价。
3. 刷单团伙:组织刷单团伙,进行规模化、系统化的刷单行为。
近年来亚马逊已多次对第三方卖家刷单刷好评、引流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有着数次对国内跨境电商卖家大面积封号的先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刷单、刷评价不仅仅是违反第三方电商平台政策,更存在直接违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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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决措施和注意事项
如跨境电商企业过往存在相关行为的,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措施主要包括:
1. 停止刷单、刷好评的行为,并就此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2. 识别所有刷单订单,统计该等订单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并可能需从各期营业收入中剔除;
3. 核查过往是否因该等行为受到过平台的处罚,并可能需就此取得平台的书面证明文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证明文件。
(六)关于多账号开店
1. 多账号开店的合规整改措施
多账号开店在跨境电商行业亦属于常见做法,即通过增加店铺数量的方式增加曝光度,让消费者在搜索的时候更容易选中企业控制的店铺以获得销售订单。但从电商平台的角度,为了维护平台公平的生态环境,主流电商平台通常会限制单一主体开店的数量。为了合理利用规则,跨境电商企业通常会通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该等人员的亲属、朋友(即“信息授权人”)的名义直接在电商平台开立店铺和以信息授权人注册的公司的名义在电商平台开立店铺,公司与该等信息授权人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或《信息使用承诺书》等协议,从而保证公司能够实际拥有该等账号及店铺的控制权、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上述店铺通常称为“第三方店铺”。
而针对该等第三方店铺,申请上市前均需要对此进行逐步整改,具体做法通常为:
(1)逐步将第三方店铺变更还原至公司或子公司名下,关闭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第三方店铺。
(2)论证过往期间发行人与信息授权人就所签署的协议是否存在任何纠纷。
(3)过往是否存在因运营第三方店铺导致被平台关店/冻结/处罚的情况,是否违法违规。
(4)重点论证第三方店铺由发行人控制不违反平台关于开立店铺规定,并评估被追溯处罚及罚款的风险。
现将2022年于港股上市的子不语(2420.HK)招股书中就多账号开店的论证及整改情况摘录如下:
(1)“我们已收购大部分授权公司及以授权个人名义注册的卖家网店并入本集团,以加强我们对该等卖家网店的管理及控制”;
(2)“由于受一个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限制,该第三方电商平台上以授权个人名义注册的卖家网店无法转让予我们,我们已于2022年6月主动关闭了所有该等店铺”;
(3)“所有授权公司及其他以授权个人名义注册的卖家网店已被我们收购或主动关闭。因此,截至同日,与授权个人及公司订立的授权安排不再存在”;
(4)“据行业顾问告知,根据其与专家的会谈以及其对公共信息的审核,且经虑及(i)中国跨境出口B2C电商市场的数家中国公司采用的类似安排,这些参与者也侧重于透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向海外销售;及(ii)行业内并无禁止该等安排的限制,电商运营商运营多个以第三方名义注册的卖家网店乃属行业惯例,此类安排在中国并不罕见”;“对于受多卖家网店安排限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我们的做法与相关限制不一致的情况,考虑到(i)已自该平台取得有关承认多卖家网店安排及第三方卖家网店安排和确认我们遵守其规则的确认,及(ii)与我们的法律顾问就适用司法权区进行的咨询,董事认为:我们在该平台上的多卖家网店安排和第三方卖家网店安排遵守其政策以及所有适用司法权区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建议跨境电商企业时时关注电商平台关于多账号经营模式的最新政策及变化,与电商平台相关人员保持定期、持续的沟通,以防止公司多账号经营模式不符合电商平台最新规则、政策,而引发关闭店铺等风险。
2、新《公司法》对于多账号开店的影响
另外,针对多账号经营的跨境电商企业,还需关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规定的变化,根据新《公司法》以及配套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
因此,针对涉及运营店铺账号的旗下子公司众多且其认缴注册资本暂未全部实缴的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需重点关注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的影响,待《征求意见稿》正式定稿出台后,未实缴完毕的子公司可能需按规则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的实缴时间。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晚实缴时间为2032年6月30日,如该等子公司无实缴计划的,需要采取减资或其他相关措施进行调整。
三
结语
除以上列举的问题外,跨境电商企业可能还会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海外诉讼等个性化问题,受限于篇幅原因,如存在进一步需探讨的问题,欢迎垂询。
后续本所亦将持续对其他适合港股上市的行业需重点关注的法律事项进行梳理与总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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