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在重审后裁定,新奥能源(02688.HK)的前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郑则锷(男),于2011年曾就中国燃气(00384.HK)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并将于稍后日期决定对郑的制裁。
审裁处在2017年3月裁定,郑则锷并无就中国燃气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香港证监会就审裁处的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于2018年9月判决证监会的上诉得直,并颁令将案件转交另一个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审裁处,以单就郑氏曾否买卖中国燃气股份作出裁定。
2020年11月30日,审裁处在重审后裁定,经考虑以下事项后,郑较有可能曾买卖中国燃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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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并非可信的证人,其证据不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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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曾就在中国银行(香港)开立代名人帐户及取览银行结单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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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股份的买卖,与郑取得内幕消息有明显关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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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互联网(透过位于新奥能源办公室的IP地址)及智能电话作出的交易指示的来源与郑当时身处的地方有关连。
审裁处的结论是,代名人或某名身分不明的人士均不可能发出有关的交易指示,并将于稍后日期决定对郑的制裁。
新奥能源于2011年初考虑收购中国燃气,其后新奥获中石化(00386.HK)同意合组财团参与收购。根据审裁处报告书,当时任职新奥执董、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的郑则锷,有份参与并负责收购项目。合组财团于当年12月12日公布全面收购要约公告,翌日中燃股份复牌,股价急升逾两成。证监会指控郑涉及于当年11月15日至12月6日期间,利用他人户口买入中燃股份,再于12月13日至16日沽出,其间获利约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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