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市的基本过程,一般由保荐人负责代表上市申请人递交上市申请,经由联交所上市科询问审核后,再递交给上市委员会作决定是否批准上市。如果上市委员会拒绝上市申请,申请人可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进行复核聆讯。本文将介绍当中的过程供参考。


1. 上市复核委员会

上市复核委员会在2019年7月5日成立,专门负责复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上市复核委员会是独立的复核委员会,完全由外间市场参与者组成,并无现任上市委员会成员或证监会或香港交易所代表参与。上市复核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上诉渠道,用意在加强联交所对上市委员会决定复核架构的内部管治。


2. 提请上市复核委员会复议的程序

按《上市规则》2B.08条的规定,上市申请人在接到上市委员会拒绝上市的决定后,要在7个营业日内,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复议。申请费用为港币6万元。

在书面申请中,上市申请人应针对上市委员会拒绝上市的书面理由,补充相关理据及澄清论点。如需要进一步的外部证据(例如市场及行业的数据、政策信息等材料),亦应该充分详列并论证当中的逻辑,以便上市复核委员会中的外部人士可清楚把握当中的脉络。

上市复核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召开复核聆讯,重新作出决定。上市申请人有权出席复核聆讯,保荐人、法律顾问及核数师可各派一名代表陪同出席。

上市复核委员会的复核聆讯以重新聆讯方式进行,考虑上一次聆讯的所有相关证据及论点,及上市委员会先前的决定及根据上市复核委员会程序新提交的数据及举证再重审个案,重新作出决定。上市复核委员的决定将是最终裁决。



3. 案例 – 淘礼网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8日通知淘礼网控股有限公司(淘礼网)拒绝其主板上市申请后,淘礼网对该决定提出复核要求。上市复核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就此进行聆讯。上市复核委员最终决定推翻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允许淘礼网继续申请上市。该案例主要争论点如下:

上市委员会拒绝上市的理由 – 淘礼网过往在新三板上市时及现时亦是淘礼网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主席。2014年至2016年期间,高先生夫妇二人及其控制的实体一同签订持续关连交易,涉及使用淘礼网资金逾人民币400万元。直至2016年2月,淘礼网董事才意识到该等持续关连交易违反了新三板有关关联方交易的规定(新三板规则)。该等交易并无事先取得淘礼网董事会及股东的批准,亦未及时作出披露。2016年3月,高先生及其他人士承诺将会防范类似不合规活动再度发生(3月承诺),但在2016年仍旧出现违反新三板规则的类似行为。其中一笔交易涉及淘礼网支付了高先生的太太参加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课程的学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56万元。正是这宗交易令上市科对高先生的品格及诚信尤感关注。上市委员会决定驳回淘礼网的上市申请,原因是高先生并未符合《上市规则》第3.08、3.09和8.15条的规定具备应有的品格及诚信,因而根据《上市规则》第8.04条令淘礼网不适合上市。

淘礼网向上市复核委员会呈述的主要论点 – 淘礼网承认于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违反了新三板规则。淘礼网表示不存在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亦没有谋取私利的动机,而违规行为主要是其当时并不了解新三板规则所致。一经发现违规后,淘礼网已向董事会及股东取得事后批准,并刊发了公告及偿还所有款项。针对支付EMBA学费一事,同样是对相关新三板规则有所误解所致。高先生以为,参加EMBA课程计划可为淘礼网拓展客户关系提供良机,本质上属淘礼网的营销策略。淘礼网亦无意隐瞒该笔款项。正好相反,淘礼网的董事都同意并支持修读该课程,当作淘礼网的营销工作。高先生原是打算亲自修读课程,只是无暇兼顾,才由高太太代为报读。此举亦不涉及向高太太输送个人利益,因她本身已具备受认可的工商管理硕士资格。事实上,虽说修读课程的是在淘礼网并没有任何正式职务的高太太,但通过高太太,高先生得以参加该课程的多项活动。淘礼网又提供证据,证明此营销战略确能奏效,淘礼网从中成功发展新的客户关系。

上市复核委员会决定 – 针对上述缴付EMBA课程学费,上市复核委员会信纳是再度误解相关新三板规则所致。出于业务网络考虑而参加EMBA课程的商业理据似乎合理。虽然高太太在淘礼网并无正式职位,但高先生似乎都有透过太太修读该课程而带来的机会进行营销及客户发展活动。上市复核委员会注意到淘礼网没有试图隐瞒付款,而董事亦支持该笔开支,可见高先生并非不诚实或故意无视新三板规则。因此,上市复核委员会认为,上述事宜并不能支持有关高先生不具《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品格及诚信程度之结论。按此,淘礼网亦不应因上述事宜就被认为不适合上市。上市复核委员会决定推翻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允许淘礼网继续进行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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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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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在2019及2020年,上市复核委员会分别进行了3次及1次关于上市委员会拒绝上市申请


的复核聆讯。在上述所有复核聆讯中,上市复核委员会都推翻了上市委员会原来的决定,比例高达100\%


由此可见,如果上市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在上市委员会拒绝上市申请后,仍是值得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申请的。

作者刘匡尧,香港钟氏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香港联营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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