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报财经


证监会早前约见证券业界,建议推行新措施,要求券商在其自有银行账(house bank account)中,需要加入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 RO)核心职能主管(Manager-In-Charge,MIC)等证监会持牌人士成为授权签字人(authorised signatories),以确保当券商的自有资金被提取后,亦不会违反财政资源规定(FRR),并有助进一步保障券商的自有资金和客户的资金不会遭到挪用。

股东提钱导致违反FRR
据了解,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早前与证券业界举行会议。证监会提到,有证券行由于自有银行账户内的部分资金被股东提走,令该券商速动资金未能维持FRR要求的最低数额,导致须暂停营业。

事实上,现时监管机构对券商从自有银行账户提款,未有任何特别规定要求,例如一定要有证监会持牌人士向银行提供签署,目前券商只须股东等非持牌人士签署相关银行文件,即可提取自有银行账户内资金。据悉,证监会为加强相关的风险管控,避免有券商股东提取公司资金后,导致券商违反FRR,所以要求券商须在其自有银行账户,加入证监会持牌人士成为授权签字人。

按初步建议,券商可选择两个做法。第一种做法是日后在自有银行账户提取资金时,需要由RO或MIC担任银行账户授权签字人。另一做法则是包括券商股东等任何人士,要同时获得RO或MIC的授权签字,始能从自有银行账户中提款。

无额外成本 业界不抗拒
与此同时,证监会亦规定,若从存放客户资金的信托户口提取资金,须由RO或MIC担任账户授权签字人。证监会计划以通函形式通知业界相关新要求,并会给予过渡期。
香港证券商协会主席陈柏楠直言,当前不少券商均有实行类似的「双签」政策,即至少要有两人签署,方能从公司户口提取资金,然而大多是由会计部员工及股东等非持牌人士负责签署。他认为,如果日后要加入RO或MIC成为银行账户授权签字人,做法不繁复,也不涉额外成本,相信业界不会抗拒。
香港证券业协会主席徐联安认同实施相关要求,指此举有助RO及MIC掌握公司的资金调配情况,确保能符合FRR要求。他补充,不担心RO与MIC会因而惧怕加重责任,新措施反而能降低他们所面对的潜在合规风险,「RO同MIC都不想无端端背上风险,证监会设下规定后,有助提升公司治理并减低RO及MIC要无端承担不合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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