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中国证监会
202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围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等。
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连续三年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各环节虚构业务;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福利费用、推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调节利润。
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
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实施造假。
如广东榕泰利用保理业务虚构债权等方式虚增收入;宜华生活通过虚增出口销售额、虚构境外销售回款等方式进行海外业务造假。
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
造假动机涵盖规避退市、掩盖资金占用、维持股价、应对业绩承诺等因素。
如延安必康以虚假账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科融环境通过篡改原始单据等方式延期确认收入。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
四是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
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
如豫金刚石除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外,还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数十亿元。办理案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以落实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有效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同时,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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