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涉外律说
最近犬马先生接到一例咨询,某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账户开立时被银行退回申请材料。原因出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返程投资”和“非返程投资”二选一的勾选上,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无法判断客户的归类,建议客户就股权架构问题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
客户提供的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权架构图如下:
在回答客户咨询之前,我们先聊一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以及开户时银行的审查: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需要开设两个银行账户:基本户和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户与纯内资企业的基本户无异,我们按下不表。
资本金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和支出境外投资者缴纳的注册资本,收入范围有境外汇入的外币或人民币形式的出资、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产生的利润和非利润形式的出资,比如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等。
该账户支出需要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等。
首先,当前银行承担着“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的义务,其KYC尽职调查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了解客户了解钱的来源,它要看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链条上的终极大Boss–最终的自然人股东。(画外音:有钱的不是大爷,有干净的钱才是大爷。)
其次,目前境内自然人境外直接股权投资的通道尚未开启,只为外汇37号文项下的“返程投资”留了一扇窗。然而,如犬马先生在涉外律说关于37号文的文章里所说,这扇窗只为境外融资后资金流入境内打开(“返程投资”),除境外股份回购(如境外上市公司的私有化)等极为有限的情形外,37号文项下去境外设立SPV一般不涉及购付汇,也就是说境内自然人只能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权益出资,并不涉及现金出资。因此,在开设银行资本金账户之前,你若属于“返程投资”类别,先把37号文外汇登记给做了呗。(画外音:不好做。)
最后,CRS要求银行对“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非居民”和“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息进行收集。就企业而言,“消极非金融机构”一般指没有经营实体产业,其主要收入为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的企业。
对于乙来说,鉴于其为境外人士,其通过ABC间接投资设立WFOE深圳X,不属于“返程投资”;而对于甲,其持有境内身份证明,其通过ABC间接投资设立WFOE深圳X,属于“返程投资”,应先进行外汇37号文登记。然而,在同一张《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如何勾选呢?银行很为难。
建议在A公司层面,甲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乙,或者A公司收回向甲发行的股份,乙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境内WFOE深圳X的实际控制人相应变更为乙,如此,先去银行开设资本金账户,《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勾选“非返程投资”。甲呢,直接在境内投资WFOE深圳X,深圳X由WFOE变为JV呗。
随着外汇管理制度的日臻完善,以及工商、税务、外汇数据的打通融合,以往粗暴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寸步难行,取而代之的将是精细的架构设计。
(PS:犬马先生即将推出“跨境投资架构设计之基本要素和基本维度分析”课程,欢迎亲们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