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证券日报、信报财经等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
对企业选择上市地,监管部门持开放态度
企业境外上市,是拟上市企业的市场化选择,对此,监管也一直秉持支持态度。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选择合适的上市地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的自主选择。一些企业愿意到境外上市,一些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愿意回归,有来有去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总体都持支持态度。
易会满同时强调,企业无论在哪个市场上市,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都要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全球各监管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互相之间的执法合作,共同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监管预期和环境,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们将切实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已挂牌、新上市,可能都需要审查
交银国际董事总经理、研究部主管兼首席策略师洪灏表示,所谓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意即企业如要在境外挂牌,必须先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且监管范围不止是未来将要在境外IPO的公司,对于已在外地上市且涉及到重点领域的企业,也会进行排查。他判断,既然会议的表述是对「境外」上市监管,香港应该不会获豁免审查。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表示,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密切关注立法动态,把握监管规定;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自觉开展合规自查,配合监管部门的合规工作。
加强境外上市监管,主要为确保数据安全
目前,红筹企业境外上市一般都未经过证监会审批。
华侨永亨银行经济师李若凡认为,加强境外上市监管,主要为确保数据安全,防范在美国上市引发的风险,若在香港IPO料可获监管豁免,将为香港新股市场带来机会。但她说具体影响要视乎监管力度,倘若海外投资者对中国政策产生忧虑,会损害中国股票的信心,在港上市也未必能吸引海外投资者。
招商基金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建议,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企业,在用户的数据方面要先进行合理的审核和审查,才可以在境外上市。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证监会未来履行对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查监管。这样既可支持符合国家利益的企业境外上市,又可防止个别企业借助在外上市转移资产、甚至泄露重要数据。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兴证资管首席经济学家王德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先需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如涉及数据安全问题的境外上市企业,要严格把关跨境数据流动和涉密信息管理等问题。落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性,并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做好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方案,明确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其次,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多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并积极开展证券监管与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版权声明:所有瑞恩资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创文章,转载须联系授权,并在文首/文末注明来源、作者、微信ID,否则瑞恩将向其追究法律责任。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或公众号平台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