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北京大学经济法(ID:pkueconomiclaw)

2021年7月31日,由北京大学公司财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当前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研讨会分为“行业视角”“司法实践”“学理探讨”三个单元,来自会计师行业、律师行业、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和学界的专家共同探讨当前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北京大学经济法微信公号发布了研讨会实录,分上、中、下三篇发布,合计约5.4万字。链接如下:
会议实录 | “当前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研讨会”实录(上篇)
会议实录 | “当前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研讨会”实录(中篇)
会议实录 | “当前资本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研讨会”实录(下篇)


本篇摘自上篇,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在会上的发言实录。
今天参加由法律界主持的会议我觉得非常荣幸。因为现在资本市场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已经引起了注册会计师界,当然还有社会其他各界的普遍关注。以前我们注册会计师很关注的主要是刑事、行政方面的责任,那么这些年民事责任的大案要案不断涌现,已经引起了我们注册会计师界的高度关注。最近的五洋案也好,金亚科技等等这些案件我一直在关注,今天有机会和法律界和学界共同讨论这个问题,我认为是非常及时且有必要。下面我想从三个方面谈一些看法,也是请教法律界,因为确实我们很困惑。

第一,新证券法的实施让行业面临的法律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
首要的是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证券法第61条到第172条的修改,可以看出以下几个变化。第一,虚假陈述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意味着以后投资者起诉,实际上是加大了会计师的责任。第二,明确了连带责任的主体,原证券法的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没有明确的,那么新证券法比较明确,是和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新证券法扩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范围,原证券法关于就其责任负责的部分连带的范围远小于新证券法的规定。前面陈首席也谈到了,注册会计师对所出具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认定,这是老证券法的规定,新证券法实际上已经扩大了范围,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是重大遗漏也在内,那么这一点应该说是涵盖了虚假陈述的所有类型,更加全面,而且新条文也不再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第四,以“勤勉尽责”这一较为抽象的原则取代了原独立审计准则的职业规定来源,那么这一点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也就扩大我们注册会计师责任认定的范围。这是我对新老证券法变化的粗浅理解。

第二,最近的两办发文有一些明显的信号,一个就是加大查处力度,取消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种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这些信号需要我们行业高度关注。
我个人认为,现在债券发行的风险是高于股权融资的,原来的债券发行大家认为风险很低,但五洋案出来以后,大家已经明显地感觉到了,债券发行的风险现在是非常大。再一点,我觉得现在这种舞弊,作为审计师,最难的是防范舞弊。一旦被审计公司出现舞弊,审计师哪怕采用再多手段,实际上也很难去达到监管法要求的勤勉尽责。所以现在我们也开始说怎么样去防范。即使以翻倍的成本去执行审计程序,但是最后在司法界的判定,他还是能找到你去承担责任。这就是刚才前面刘(燕)教授和陈(毓圭)首席谈的期望差距,就是我审计师认为我该做的程序我做到了,但是司法界、监管界可能认为你审计师还没有解决,我们相信在座的同行可能对这一点都有比较多的体会。
民事法律责任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巨大的挑战。实际上新证券法实施,刑政民事和刑事的责任并举,从长远上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新证券法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主体各自的责任进行相应区分,在事务所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仍然判定承担责任的案例也有发生。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为资本市场服务时面临着收益和风险极不相称的问题。现在注会行业的吸引力已经明显下降,现有人员已纷纷离开行业,尤其是高素质人员的招聘现在已经非常困难,问他为什么离开这个行业,他们的回答是现在的监管压力太大,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困局,一方面收费上不去,另一方面责任加大,投入成本加大,两头的挤压导致我们行业进入了一个困局。
现在大家可能都在思考我们行业如何突破这个困局。我相信各个事务所可能都在思考这个问题,都在找到一些解决方法。比如要业务转型、组织转型,还有就是科技创新,没有这些手段,这个行业很难去走出去。我相信注册会计师行业肯定是咱们资本市场、也是国家所需要的一个行业,肯定不希望它走向没落,所以也希望法律界、监管部门能够了解我们行业面临的困难,在制定法律、司法解释的时候,也能充分理解这个行业的困局。这是我想讲的,就是注会行业已经面临着深刻复杂的外部环境的变化。

另外一点,我想谈一下注会行业与司法之间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是证券法第163条与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我注意到在2021年两会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访谈的时候,刘贵祥专委做了一个回应,提出了过罚相当和责任与过错相一致。那么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中介机构的责任性质和范围认定的规则,我觉得和证券法还是有一些不同,我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实际上就是替代了原来证券法的一些规定。
第二,证券法也好,公司法也好,注册会计师法也好,包括民法典也好,相应的司法文件都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大小做出区分以及承担责任次序的界定。刚才前面杨博士也谈到了,就是说实际上治理资本市场、大量的财务造假,首先最关键的还是上市公司和发行人。如果把所有的责任和压力转到了审计师,我觉得这不公平,所以现在很多的造假案例,其实大家看到都是由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管理的问题。所以从责任的划分和界定上,我觉得法律规定要予以明确。
第三,在司法实践对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判定上,现在争议比较大,可能理解也不一样,做到什么程度算勤勉尽责,刚才陈首席说了,就是说我们现在是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做到了,但是审计准则的很多规定还是原则性的,里面还有很多专业判断,那么这些专业判断你做到什么样一个度?现在我觉得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那么下一步怎么解决大家理解的不一致,可能也是需要各界去探讨清楚的问题,形成一些共识。

最后谈几点建议:
一,建议我们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协调,统筹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的修订,推动涉及注会行业法律责任方面的一致性,尤其是民事连带责任、补偿性责任的鉴定标准和判罚的一致性。
第二,结合司法实践,推动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的修法进度,通过修法对会计和审计责任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顺序,责任大小,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规范故意、重大过失和无过失的原则和标准,明晰勤勉尽责的外延和内涵,解决勤勉尽责审计责任和司法概念的衔接。
第三,行业协会要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准则和责任道德准则落地实施的监督力度,组织开展职业责任保险和上市公司审计失败引发的法律诉讼等课题的研究。
第四,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立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成立专业鉴定机构,引进专家机制,就新证券法中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标准,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研究新证券法,维护行业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刚才陈首席提到要理清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和法律责任,目前对这一点我体会比较深,因为我现在作为首席合伙人每天都要签署大量的资本市场的各种承诺,那么现在你把券商也好,投行也好,这些承诺里面有很多不是会计师的责任范围,甚至有一些法律的,其他的都要求你要承诺,捆绑承诺。那么这些地方我觉得应当要把责任区分开来,分别去做承诺。我怎么能够对法律问题做一些承诺,是吧?我建议把职责边界和责任边界划分清楚。
最后一点,对新《证券法》司法判例宣传行业员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新证券法判决和执行以及对行业方面的研究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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