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特朗普政府的《外国问责法案》,后有“滴滴事件”及中国政府一系列对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新监管政策,市场上对于中国企业停止赴美上市的声音甚嚣尘上。但事实上中美两国政府都没有也不会终止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从目前一系列各方的态度和举措中,可以看出双方正在从制度和规则方面加强上市监管并努力降低市场对政策的过激反应。
美国当地时间2021年7月30日,美国证监会主席Gary Gensler做出《有关近期与中国发展有关的投资者保护声明》(“《声明》”)[1],他结合中国政府对VIE架构下中概股的监管政策,要求美国证监会的审核员向拟赴美上市的中概股企业寻求更多的披露,以确保美国的投资者能够完全理解VIE架构下中概股企业的运营模式和潜在的各类风险。这些披露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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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购买的股票是离岸壳公司(offshore shell company)的股票,而非中国运营公司(China-based operating company)的股票,离岸壳公司是通过服务协议与实际运营公司保持关联关系的。因此发行人的业务描述中需要明确区分离岸壳公司的管理服务和中国运营公司的实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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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营公司、离岸壳公司发行人和投资者将面对中国政府可能对运营公司财务和VIE架构可执行性造成重大影响的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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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披露财务信息,包括量化指标,以便投资者了解VIE架构和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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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是否批准或者否决中国运营公司和发行人其在美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如适用);该批准被否决或者撤销的风险;以及有义务披露被撤销的批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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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有权对发行人的审计师进行检查,如果审计师在三年内不能接受PCAOB的检查,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
北京时间2021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答记者问时,针对前述《声明》表示中国证监会“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开放态度,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2]
北京时间2021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在2021年系统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造条件推动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加强市场沟通,稳定政策预期及制度环境。”[3]这反映出中国证监会要解决目前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一些核心问题的决心。
目前美国证监会已陆续向中概股企业发出包含前述额外披露要求的问询函。从实践来看,该披露要求针对的是在中国有实际运营资产的企业,无论该等企业是在进行IPO、SPAC还是公募等任何寻求在美国证监会登记注册的申请。这些披露要求大同小异,包括本所在内的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投行等通力合作,目前已就披露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形成较为标准的回复。总的来说,美国证监会关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审批进程已全面恢复。
考虑到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对赴美上市是否重拾前置审批的规定尚不确定,本所正在持续跟踪和研究,欢迎各位与我们交流和讨论,如有新进展,我们也会在第一时间与各位分享。
注释
本文作者
黄晶晶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林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余心朵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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