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港证监会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conclusion?lang=TC&refNo=20CP4


香港证监会,昨日(2021年9月15日)就建议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the Guideline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发表谘询总结(备注1)


有关修订旨在使本会的指引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备注2)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标准看齐,而当中载有额外导引,从而协助证券业内人士实施风险为本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



虽然上述建议获得广泛支持,但回应者对关于跨境代理关系的规定提出很多意见(备注3)。有见及此,经修订的指引令有关条文更加清晰,并让业界在遵从这些规定方面有更大灵活性(备注4)


香港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在香港这个国际股票交易中心,本地受规管机构会为身处全球各地主要金融枢纽的海外经纪行执行交易。有关修订向机构提供指引,协助它们更有效地评估及管理跨境代理关系所涉及的风险。”


经修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将于2021年9月30日刊宪后生效,而有关跨境代理关系的新规定将于2022年3月30日才生效(备注5)



备注:

  1. 证监会于2020年9月18日就建议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展开为期三个月的谘询。证监会接获26份意见书,当中的回应者包括业界组织、专业和顾问公司、经纪行及资产管理公司。

  2. 特别组织是一个跨政府的政策制订组织,专责制订有关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国际标准。特别组织还会审视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手法,并持续提高其标准以应对新的风险。

  3. 谘询草拟本纳入有关跨境代理关系的规定。有关规定乃参照特别组织发出的《有关适用于证券业的风险为本的方法的指引》(2018年10月)而制订,后者要求金融机构须就证券业内与跨境代理银行服务关系类似的业务关系(例如一家香港证券经纪行为代表其本地客户行事的某海外经纪行执行交易),实施额外尽职审查及其他减低风险的措施。

  4. 举例来说,证监会就持牌法团与联系公司的跨境代理关系,制订了一套简化的方法。在实施额外尽职审查及其他减低风险的措施时,机构可评核联系公司沿用的集团政策以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计划是否符合特别组织的标准。

  5. 考虑到机构可能需时实施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证监会将由刊宪日期起设立六个月的过渡期,以便机构遵从有关跨境代理关系的新规定。由于其他修订并无要求机构对其现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故将于2021年9月30日刊宪后生效。




版权声明:所有瑞恩资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创文章,转载须联系授权,并在文首/文末注明来源、作者、微信ID,否则瑞恩将向其追究法律责任。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或公众号平台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

更多香港IPO上市资讯:www.ryanbencapital.com

相关阅读

某证券公司,因违反有关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被证监会谴责、并罚款500万元
某证券期货公司,因违反有关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被证监会谴责、并罚款720万元
香港证监会:刊发《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修订,涉及气候相关风险
香港 IPO中介机构排行榜 (过去24个月:2019年9月-2021年8月)
hkmipo

作者 hkmipo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