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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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 4人(包括2名前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控告他们涉嫌在该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期间,串谋诈骗公司、董事局、股东、联交所,4人于前日(10月16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最高七个月。
麦光耀,47岁,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财)前执行董事,被判入狱七个月;
李易明,51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鼎成)前总经理,则被判处五个月监禁;
陈丽儿(49岁,康宏理财前财务总监(其后获晋升为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2岁,康宏理财前经理),分别被判囚五个月及四个月,各缓刑18个月;
暂委法官王兴伟判刑时指法庭已考虑案件对社会及金融体制的恶性影响。他又斥责麦光耀不依循上市规则,及不申报利益冲突。有法不依的行为在香港不能接受。
四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麦光耀、陈丽儿、黄淑安另被裁定一项相类罪名成立。案情透露,康宏理财(后改称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案发时是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宏)。
鼎成、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康宏证券)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受规管活动,例如债券配售。康宏证券并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麦光耀和另外两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执行董事,持有康宏证券的主要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康宏于案发时年报所披露,康宏证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关连人士。上市公司康宏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四度委聘鼎成作为上市公司康宏发行四批债券的配售代理。四名被告串谋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证券作为该四批债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证券作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获委聘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两星期已发出。康宏证券其后按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透过鼎成从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约4,960万元作为分配售佣金,并从鼎成获取120万元奖金。
事实上,康宏证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过程中并未配售任何债券予任何投资者。案情透露,康宏证券才是该四批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从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东以及联交所披露。而没有就该事作出披露,会剥夺上市公司康宏的股东投票反对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权利,以及阻碍联交所执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廉署于2017年接获有关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诉后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2月与香港证监会就有关调查采取联合行动。证监会、联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会继续与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连手打击本港金融市场的贪污及非法活动,维护市场廉洁诚信及公平营商环境,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廉署一直致力协助上市公司加强企业管治。廉署已编制实务指引并将其上载至廉署网站,以协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企业管治制度及有效的内部管控措施。
廉署亦一直因应上市公司的要求提供免费及度身订造的服务,协助上市公司加强企业管治。此外,廉署向来重视上市公司的诚信水平,透过上市公司商业道德推广计划及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宣扬诚信领导及良好管治的信息,以保障不同持分者的利益。
廉署亦会主动联络所有新上市公司以推介廉署的防贪教育服务,当中包括为个别公司安排防贪培训,以加深各阶层员工对防贪法例的了解,并提醒员工遵守相关法规。
控方今日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及高级检控官林晓敏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德怡及王俊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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