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7/cgn202125477322.pdf
证监会指,虽然调查仍在进行中,但证监会至今取得的证据显示,在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一群交易者(“该群交易者”)可能曾采取一致行动,并按照事前的安排,以人为方式推高普汇中金的股价,继而抛售有关股份,藉以就普汇中金股份的买卖进行操纵交易及/或参与欺诈计划。该群交易者可能曾就普汇中金的股份交易进行挟仓,并透过事前安排的交易操纵股价,及在股价大跌前于同一时间沽出他们持有的股份。
证监会有理由怀疑,曾经发生该条例第274、275 及 278 条所指的虚假交易、操控价格及/或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及/或有关人士可能曾触犯该条例第295、296、299及/或300 条所指罪行,及/或违反该条例第XV 部。
如证监会觉得某人曾违反上文所指明该条例的任何条文,原讼法庭可应证监会的申请作出命令,令该人采取原讼法庭指示的步骤,包括采取使交易各方回复他们订立交易之前的状况,或者根据该条例第213 条支付损害赔偿。证监会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可能会导致该人被命令交出其获得的利润。
上述户口将禁止就任何证券订立交易、现金转移、提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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