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COM/Reports-and-surveys/Report-on-the-SFCs-review-of-the-Exchanges-performance-in-its-regulation-of-listing-mattersChi.pdf
香港证监会(“证监会”),于昨日(12月11日)发表有关联交所规管上市事宜表现的检讨报告,检讨港交所近年规管上市事宜的表现,当中指出针对港交所「职能分隔」的实施情况观察所得,发现港交所上市科人员与业务行政人员,不再一同会见新股申请人。
去年证监会的检讨报告批评,时任港交所行政总裁试过邀请上市科主管出席新股简报会,打破了业务部门与上市部的「职能分隔」,可能会损害上市监管职能在观感上的独立性。
今次报告指出,从港交所的上市科获知,上市科人员不再联同业务行政人员,出席与准上市申请人举行的业务会议,而上市申请人与两者举行的会议,现时是分开安排。业务部,也不再就上市科员工表现检讨提供意见。
港交所对潜在利益冲突的管理,及上市科与港交所各业务单位之间在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方面的沟通往来
169. 我们(香港证监会)对“职能分隔”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视,有关措施旨在管理上市科与港交所和联交所之间实际、潜在及观感上的利益冲突。我们亦审视了上市科与港交所各业务相关部门在处理有意上市申请人就监管事宜作出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时的沟通往来。
(a) 上市科人员不应联同港交所业务行政人员出席与准上市申请人举行的业务会议,以及港交所业务行政人员应避免就准上市申请人提出与监管相关的具体问题作出响应;
(b) 交易所应收紧有关以下范畴的做法以加强监管职能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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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与港交所各业务相关部门分享非公开、非个别个案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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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主要依赖港交所各业务相关部门提供的市场数据和意见,来制定各项上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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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各业务相关部门就制订上市规则及政策提供意见(交易所应考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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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业务部门的员工就任何上市科员工的“360°"表现检讨提供意见;
(c) 交易所应在考虑上市监管职能作为公共机关的角色及其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条下的法定责任后,迅速进行彻底而全面的研究,以厘清并制定各项就落实职能分隔而言乃属必需和适当的书面规则、做法、政策、指引和程序。职能分隔政策应由上市委员会及港交所和联交所各自的董事会加以检视及批核;及
(d) 港交所应引入各项系统或程序,以便更有效地监察职能分隔的合规情况,及为上市科及港交所内与上市科有沟通往来的业务行政人员设立更全面和定期的职能分隔培训。
171. 2020年7月,交易所在上市科设立了一个新的上市科合规职能,由一名高级副总裁领导。上市科合规主管负责监督上市科的合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包括员工的利益冲突及针对上市科员工的投诉。港交所在2021年6月委任了一名新集团首席合规总监。上市科合规主管向上市科主管、港交所集团首席合规总监及上市营运管治委员会作出汇报。
(a)上市科人员不再联同港交所业务行政人员出席与准上市申请人举行的业务会议,而上市申请人与上市科举行的会议及上市申请人与港交所各业务相关部门举行的会议现时是分开安排的;
(b) 上市科在制订上市规则和政策时会自行作出研究,以及若要征询港交所各业务相关部门的意见(例如,当政策事宜与港交所集团在重大策略、监管、风险管理、商业及营运事宜或企业管治方面的政策有关,或可能导致港交所出现潜在责任问题)时,港交所业务部门的员工及上市科员工都会注意他们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条下的责任;及
(c) 除了上市科主管(作为港交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会收到来自其他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外,港交所业务部门的员工不再就任何上市科员工的“360°"表现检讨提供意见。
173. 截至本报告日期,港交所与上市科之间的职能分隔政策(包括就分享上市相关数据而言)的检讨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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