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1805175/content.shtml


1月28日,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对占用担保开展整改,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指引,中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不得以六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银行机构需核查担保风险

明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四种情形:

  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4.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需按照本规定进行。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整改


上市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四方面规定:

  1.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部委明确加强监管合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资金占用和担保方面违法违规的,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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