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券商中国
2月18日,中国证监会集中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分建议、提案的答复情况。
证监会集中公布的37分答复函中,其中有观点提出,要重点培育和支持国有头部券商做大做强。证监会答复称,证监会一直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充实资本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提供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此外,证监会还将研究推动《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相关实施细则出台。
有观点提出,要求企业境外上市保荐、承销、簿记首选中资券商。证监会表示,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支持内资券商为赴境外上市的企业及境外中资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
也有观点提出,要对向商业银行发放证券牌照工作进行试点。证监会表示,基于商业银行控股证券公司事项的特殊性,需要审慎评估必要性、可行性、对行业的影响、具体模式,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支持中资券商在港展业发展
在《关于建立认可跨境业务券商制度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提案》中,也提及了支持中资券商在港的业务发展问题。
对于“推动以认可跨境业务券商为企业境外上市主办行、机构投资者境外主经纪和托管商,打破外资垄断香港证券托管市场局面,引导跨境资本有序流动”的问题,证监会答复称,内资券商参与香港资本市场有利于丰富香港金融业市场主体,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并提升内资券商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证监会表示,截至目前,有35家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其中有34家机构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均持有香港证监会的证券经纪、承销保荐等牌照,具备担任内资企业境外上市主办行、机构投资者境外主经纪和托管商的相关资质。为便利证券公司依法拓展国际业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我会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有序开拓香港等境外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承销保荐、经纪、托管等综合金融服务。”证监会称。
对于“以建立认可跨境业务券商制度为突破口,要求企业境外上市保荐、承销、簿记首选中资券商,要求中资机构投资者选择认可中资托管商为托管机构,重塑托管业务市场格局”的问题,证监会称,香港托管市场外资占比较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
“我会支持内资券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高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积极开拓香港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为维护两地资本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发挥更大作用。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我会支持内资券商为赴境外上市的企业及境外中资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证监会表示。
支持头部券商做大做强
在《关于建立认可跨境业务券商制度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提案》中,有一个建议是“重点培育和支持国有头部证券机构加大资本投入,补足相对外资机构的资本差距,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公司治理实现做优做强做大,提升交易、做市、托管、主经纪、风控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00/c1920543/content.shtml
证监会答复称,“我会一直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充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夯实基础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并提供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首先是支持证券公司依法有序扩充资本实力;其次是推动证券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再次是支持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证监会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国际社会吸取危机的经验教训,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以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和体量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高、关联度强等特点带来的金融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及“大而不能倒”等问题。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持续强化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平衡好发展、风险与稳定的关系。
2018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将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出台。
审慎评估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
证监会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41号建议的答复。该建议标题为《关于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丰富琴澳两地现代金融业态促进两地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的建议》。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00/c1920291/content.shtml
证监会对建议中提出的“允许中资控股澳资银行机构在横琴设立合资券商,作为证监会向商业银行发放证券牌照工作试点”进行了回应。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横琴依法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如果相关澳资银行的控股股东为内地商业银行的,将涉及金融业综合经营事宜。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亦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但也为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预留了空间。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持分业经营为主,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证监会认为,基于商业银行控股证券公司事项的特殊性,需要审慎评估必要性、可行性、对行业的影响、具体模式,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审慎有序研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