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发展局发表新研究报告,对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提出三大建议改革港股上市制度。金发局建议包括:
  1. 在第18A章生物科技公司上市规则的基础上,考虑将未有收入的科技公司上市规定扩展至其他新经济产业,包括硬科技、新能源、软件即服务(SaaS)、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2. 审视现时在具有不同投票权(WVR)架构上市规则中,对发行人「创新性」的主观资格规定;

  3. 持续检讨上市制度,优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上市流程;

  4. 全面开放的检讨GEM业务,探索港交所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合作及协同的可能,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更方便的平台,研究设立专为中小企发展而设的新市场或业务。


金发局主席李律仁指,欢迎相关建议,「乐见我们就此议题与相关持份者的前期讨论于财政预算案得以体现」。他续指,香港应继续评估上市制度竞争力,应对市场需求瞬息万变,并力求平衡市场质素和高标准上市规则。


可参考SPAC,只限专业投资者参与未有收入硬科技公司

金发局报告指,由于新经济公司的崭新及创新的性质,往往需要在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且产品开发周期通常较长。由于传统的投资者普遍关注公司过往的财务表现,新经济公司一般难以获得资本及投资。因此,香港应利用其国际集资中心的定位,于上市制度中提供灵活度,以把握相关机遇,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适当保障。


不止生物科技行业,许多新兴新经济公司如硬科技、新能源、软件即服务(SaaS)、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在完全实现盈利之前都能获取充足资金以进行研发,港交所应考虑将适用于为盈利生物科技公司的第18A章的上市规定扩展至这些行业。一个明智及有意义的起点,是将优化研发密集型行业的披露规定。


金发局称,新兴经济产业如机械人出租车、自动驾驶、太空探索等硬科技方面,相关投资者应具备科技及金融专业知识,以及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为未有收入的创新公司制定规则时,可参考现有SPAC机制,部分上市规则可包括只限机构或专业投资者、多轮融资、主管部门等。


同股不同权「创新性」要求主观,限制港交所吸引力

目前香港「同股不同权」机制只属于创新公司,金发局报告称,有银行家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现有上市规则主观的「创新」规定,为企业以香港为上市地带来不确定,部分企业可能因为未有同业先例反不获视为「创新产业」,潜在发行人选择香港为上市地的意愿亦会降低。


金发局以内地上交所科创板及深交所创业板为例,指内地不提「创新性」供定义或指引,要求潜在发行人证明其「创新性」,内地会将商业诚信、收入及利润等可量化因素考虑,此外亦侧重市值、收入及研发投资。


金发局称,香港为「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设有相当严格保障措施,发行人的市值门槛高于纽交所等其他市场,相对而言,较美国上市制度「以披露为本,对不同投票权架构限制较少」,香港的制度要求强化披露及企业管治架构。


持续检讨上市制度,应对瞬息万变的「中概股回流」环境

地缘政治不明朗因素持续,尤其对中概股的业务运作构成阻碍,亦会影响全球IPO市场。目前在其他交易所上市或考虑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会纷纷另寻替代方案。


金发局指,尽管发行人对香港作为潜在上市选择可能兴趣大增,但投资者及发行人的需求正迅速变化。香港有必要考虑不断变化的外在环境,持续评估香港的竞争地位,应持续检讨上市制度。


海外发行人(包括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公司)仍面临若干障碍。由创新产业公司标准的清晰度、相对冗长耗时的IPO流程,乃至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发行人的豁免制度,均可探讨进一步优化,以简化海外发行人的上市流程,从而尽量发挥香港上市市场及整个资本市场的潜力。



全面开放的检讨GEM,审视中小企上市机制

随创业板改革成GEM,并且不许企业通过简易程序转主板上市,GEM上市活动大幅减少,2020年GEM仅8宗上市,2021年仅1宗。


金发局认为,香港应重新评估现有市场架构是否仍有利香港把握中小企的机遇,港交所应对相关机制进行全面开放地检讨GEM业务。


该局指出,不止大湾区创业服务、经合组织(OECD)北京证券交易所,都在拓展中小企页于银行贷以融资,全球各地都强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进中小企业服务及融资支持的多元化。


金发局指,金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香港可采取更进取的方式支持中小企。有业界人士认为可探讨有助支持中小企融资的市场机制,并可将有关机制纳入仅限专业投资者参与的市场。现时,香港亟需响应此类市场意见,并重新调整市场划分策略。金发局正另行展开研究,深入探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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