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global/slsc/c/c_20220325_5700283.shtml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t20220325_592080.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根据《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了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并在内地交易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本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办法》指出,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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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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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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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行政许可文件;
(三)境外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已托管的证明;
(四)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审核后至上市申请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有);
(六)境内证券事务机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有关资料;
(七)上市保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在2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除本所审核期间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外,无须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出现特殊情况时,本可以暂缓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