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报道
4月6日,在香港立法会会议上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书面答覆林智远议员的提问。
许正宇表示,对于希望选择香港市场的「中概股」发行人,香港已做好准备,把握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优势和「一国两制」下的独特有利位置,吸纳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丰富市场选择,增加市场流动性。
许正宇指,根据市场资料,目前有超过200只「中概股」在美国上市。截至今年3月,有19家「中概股」发行人已透过第二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回流香港,其总市值占所有于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超过七成。港交所和证监会会继续根据已优化的上市规则审批有意回流「中概股」的上市申请。
因应越来越多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有意回流,并预计相关上市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港交所2020年起对有关上市制度作出了全面检讨,并于2021年3月就一系列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大中华发行人回流本港上市的建议咨询市场。在大部分意见支持下,港交所已于2022年1月实施相关措施,进一步便利“中概股”在港第二上市,或获得主要上市地位。
2022年1月以来生效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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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第二上市要求:无不同投票权(WVR)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在港第二上市,无须创新产业的条件,最低市值门槛降至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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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转主要上市:第二上市企业如果再海外市场除牌,转为在香港主要上市,将获12个月宽限期转按香港或国际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如果第二上市企业是非自愿从海外市场除牌,三年内获豁免符合有关《上市规则》条文。如有必要,港交所可按个别情况给予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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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主要上市:拥有WVR或VIE结构的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若符合第二上市的规定,可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亦可申请香港第二上市后转为主要上市。
上述措施除容许更多“中概股”在港作第二上市外,亦给予相关发行人更大灵活性,便利其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或透过转移获得在港主要上市的地位。一旦因故在海外市场撤销上市地位,仍保留在港主要上市。整体而言,措施将有利争取吸纳在海外上市的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配合内地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提升香港全球首选融资平台的竞争力。
许正宇强调,香港拥有高度开放和国际化的市场、监管制度与主要市场接轨,提供一个高效率、公开透明的上市平台。自2020年以来,“中概股”发行人已按各自情况订定最合适的安排。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一直密切留意相关动向,并透过一系列对上市制度的优化,在平衡相关风险和对投资者的保障下,致力吸纳优质“中概股”回流。
许正宇还称,证监会将定期与港交所讨论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根据双重存档制度,港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假如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申请资料内所作的披露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认为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亦会定期稽核港交所在规管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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