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显示,当事人陈华因内幕交易珠海世纪鼎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300050.SZ)股票,被广东证监局罚款50万元。
叶某是世纪鼎利的发起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世纪鼎利控制权。
2020年9月10日,通过居间人介绍推荐,希望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教育)黄某财与世纪鼎利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许某权见面沟通收购世纪鼎利控制权事项。
2020年9月14日,希望教育总裁汪某武与世纪鼎利董事长王某会见商谈收购事项,黄某财、许某权等人参会。会后,叶某通过王某的汇报与转达,与汪某武就推进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9月15日至20日,希望教育内部董事会审议同意收购世纪鼎利项目,与世纪鼎利股东方代表进一步沟通收购条款和交易细节。黄某财负责跟进协议条款草拟审核等相关工作。
2020年9月21日至23日,希望教育、世纪鼎利股东方确定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并启动尽职调查工作,黄某财负责协调安排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20年9月28日,世纪鼎利发布《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停牌。
综上,世纪鼎利实际控制人筹划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8日。黄某财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9月14日。
陈华内幕交易“世纪鼎利”具体情况为,陈华与黄某财是好友,关系密切,通讯联络、见面频繁,主要交流讨论投资事项,存在交叉投资的情况。陈华与黄某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20年9月21日,“陈华”014****720账户买入“世纪鼎利”,其后至9月22日,该账户连续买入“世纪鼎利”34.29万股,成交金额235.41万元。2020年9月22日,“陈华”029****063账户首次买入“世纪鼎利”,至9月25日,该账户连续买入“世纪鼎利”82.66万股,成交金额554.92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2个证券账户买入“世纪鼎利”合计116.95万股,成交金额790.33万元。相应股份卖出后,实际亏损131.85万元。上述2个“陈华”证券账户由陈华本人管理控制和使用,交易决策由陈华作出,资金来源于个人资金或借款。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陈华”证券账户卖出重仓持有的其他股票、借入大额资金后立即并持续交易“世纪鼎利”,交易“世纪鼎利”活动、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世纪鼎利”意愿强烈,新开户且交易“世纪鼎利”集中、交易金额较大,存在明显异常特征。
陈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关系密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世纪鼎利”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华处以5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财为希望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港股简称“希望教育”,01765.HK)副总裁、联席公司秘书黄忠财。当事人为陈华,男,1984年10月出生。
世纪鼎利,成立于2001年,于2010年1月在创业板上市。集团专注于为通信运营商、系统设备商、网络服务商等提供专业的网络测试、优化、建设、运维、运营方面的产品、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是移动通信网络优化方案综合供应商。截至2021年9月30日,世纪鼎利大股东为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93\%。
世纪鼎利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希望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陈华,男,1984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华内幕交易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叶某是世纪鼎利的发起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世纪鼎利控制权。
2020年9月10日,通过居间人介绍推荐,希望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教育)黄某财与世纪鼎利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许某权见面沟通收购世纪鼎利控制权事项。
2020年9月14日,希望教育总裁汪某武与世纪鼎利董事长王某会见商谈收购事项,黄某财、许某权等人参会。会后,叶某通过王某的汇报与转达,与汪某武就推进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9月15日至20日,希望教育内部董事会审议同意收购世纪鼎利项目,与世纪鼎利股东方代表进一步沟通收购条款和交易细节。黄某财负责跟进协议条款草拟审核等相关工作。
2020年9月21日至23日,希望教育、世纪鼎利股东方确定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并启动尽职调查工作,黄某财负责协调安排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20年9月28日,世纪鼎利发布《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停牌。
综上,世纪鼎利实际控制人筹划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8日。黄某财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9月14日。
二、陈华内幕交易“世纪鼎利”情况
陈华与黄某财是好友,关系密切,通讯联络、见面频繁,主要交流讨论投资事项,存在交叉投资的情况。陈华与黄某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20年9月21日,开立于长江证券的“陈华”014****720账户买入“世纪鼎利”,其后至9月22日,该账户连续买入“世纪鼎利”342,900股,成交金额2,354,116元。2020年9月2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的“陈华”029****063账户首次买入“世纪鼎利”,至9月25日,该账户连续买入“世纪鼎利”826,600股,成交金额5,549,186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2个证券账户买入“世纪鼎利”合计1,169,500股,成交金额7,903,302元。相应股份卖出后,实际亏损1,318,478.04元。
上述2个“陈华”证券账户由陈华本人管理控制和使用,交易决策由陈华作出,资金来源于个人资金或借款。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陈华”证券账户卖出重仓持有的其他股票、借入大额资金后立即并持续交易“世纪鼎利”,交易“世纪鼎利”活动、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世纪鼎利”意愿强烈,新开户且交易“世纪鼎利”集中、交易金额较大,存在明显异常特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关系密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世纪鼎利”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华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