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表示,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指引,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GDR行为,预计发行人在考虑通过GDR融资会较为审慎。

瑞银全球投资银行部中国区主管朱正芹称,指引提出发行GDR由此前中证监核准改为注册,一方面GDR境内审批程序参照A股定向增发,程序上的设置拉齐了底层资产为新增A股的不同股权融资产品的境内审核标准;另一方面也显著增加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在境内审核方面的责任,预计将会拉长整体项目时间,发行人在考虑通过GDR融资会较为审慎。

她指出,在新规制度下,除备案制新规下所要求的备案材料外,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材料参照A股定增,其中包括按照A股格式指引要求的募集说明书(与境外招股说明书不同)等文件;决策程序文件方面,相较于此前,新增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她说,换言之,相较于之前的GDR发行材料,中国监管对申请材料,尤其是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部分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中证监此前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指引,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GDR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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