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企业选择香港H股上市,原大小路条已成为历史。企业境外上市可直接递交招股书,而大路条将被“备案通知书”代替。
7月3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发布关于北京第四范式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范式)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3〕871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外上市备案情况表,第四范式的申报类型为直接境外上市,备案接收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
备案通知书具体如下:
北京第四范式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的备案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规定,我会对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拟发行不超过90,850,00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二、你公司29名股东拟将所持合计115,246,250股境内未上市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股东名称及转换数量附后。
三、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四、你公司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你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及股份转换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五、你公司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及股份转换,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本备案通知书仅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该企业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附件:“全流通”股东名称及转换数量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
2023年7月3日
附件: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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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企业需在聆讯审批日期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需提交“备案通知书”。意味第四范式已取得进行香港上市聆讯的前置要求,或很快在港交所进行上市聆讯。
第四范式,于2023年4月24日在港交所递交招股书。其上市主要中介团队包括:中金公司为其独家保荐人;普华永道为其审计师;君合、达维分别为其公司中国律师、公司香港律师;通商、美迈斯分别为其券商中国律师、券商香港律师;灼识咨询为其行业顾问。
第四范式,以估值205亿人民币位列「2023年胡润全球独角兽榜」第310位 (独角兽,是指价值10亿美元以上的非公司公司,估值截至2022年12月31日)。
AI独角兽「第四范式」,第四次香港IPO上市递表,高盛退出保荐
第四范式招股书链接: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3/105341/documents/sehk23042402458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