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发表联合声明,关注部分上市发行人以贷款为由,在可疑情况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个案有明显增加,提醒上市发行人、董事、审核委员会和核数师(审计师)在处理贷款和类似安排时应遵从的操守标准和做法要求。
针对上市发行人在可疑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涉嫌失当行为个案有明显增加的情况。这些资金转移看来往往以贷款(在部分个案中可能被称为垫付款项、预付款项、按金或其他名目)为借口。资金的收款人通常与上市发行人或其管理层有关连或有联系,或身分不明。在某些个案中,贷款的条款对收款人十分有利,而他们不可能在其他地方以相同的条款获得贷款。在贷款变得无法收回后,上市发行人便蒙受重大减值损失。
两家监管机构指出,若上市发行人披露与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或市场失当行为,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就上市发行人的可疑贷款进行的审计程序如存在缺失,可构成《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及37B条所界定的失当行为。
26.披露与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或市场失当行为。
27.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任何人披露或牵涉入披露相当可能会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而知道该数据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任何人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
28.《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对任何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责任。《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所订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
29.除刑事检控外,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对因参与上市发行人的管理并牵涉入授出可疑贷款或管理该公司有关可疑贷款的业务而犯有过失的董事或人士展开民事诉讼,并寻求颁发取消资格令及补偿令。证监会亦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就披露与授出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
30.证监会一直与香港警务处及廉政公署等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上市发行人的企业欺诈。如授出可疑贷款涉及串谋欺诈、欺骗、贿赂、不诚实行为或其他欺诈性活动,证监会可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31.会财局亦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对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查讯和定期审阅。如在查讯中识别出会计方面的不遵从事宜,会财局会向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发出通知,要求在指明限期内消除不遵从事宜。如董事不遵从该通知,会财局会向法庭申请强制消除会计方面的不遵从事宜或转交联交所以考虑跟进行动。
32.此外,会财局提醒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注意《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所订明的其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负有的责任。根据该附录第二部分第D.2节及第D.2.1段,董事会负责评估及厘定发行人达成策略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及维持合适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此外,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有关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
33.会财局亦会对负责编制或批准包含不遵从事宜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师展开调查,而这可能会导致会财局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对身为专业人士的个人采取纪律行动。任何专业人士如被发现犯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A条所界定的失当行为,会财局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CA条向其施加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命令暂时吊销或撤销该人的注册,取消该人的执业证书,及就每项失当行为命令缴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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