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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地已实施有关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新规(注1),同时《特别规定》(注2)、《必备条款》(注3)已被废除,因此港交所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关修订。


港交所,于周五(7月21日)刊发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内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文修订,使分别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及其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将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港交所认为,中国发行人的内资股及H股为同一类普通股。因此,这两种股份所附带的实质权利(包括在投票、股息及清盘时资产分派方面所享有的权力)是相同的,就股份发行而言,无论发行A股还是H股,对A及H股股东的摊薄影响并无分别。中国证监会年初公布废除《必备条款》后,现已不再区分内资股与H股,两者之间的「类别划分」经已取消,毋须再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至于影响H股在港交所上市或买卖的事宜须经H股股东批准的规定,将予保留。特别是,撤回H股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仍须经H股股东批准。


已经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受《上市规则》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约束。这些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其现有章程中有关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因为《必备条款》的废除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相应修订不会导致其原根据《必备条款》制定的有关章程条文无效,这意味着现有章程中有关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仍然有效,并对这些中国发行人具有约束力,直至及除非其修订章程细则以删除该等规定。


《上市规则》相应修订
1. 删除反映《必备条款》规定的条文,包括:
  • 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相关修订包括:

    (a) 修改为“发行或回购股份须于股东大会上经普通决议案(而非特别决议案)批准

    (b) 删除有关优先发行股份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

    (c) 删除有关中国发行人根据其成立时采纳并于中国证监会批准日期起计15 个月内实施的计划而发行股份可获的豁免。
  • 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及
  • 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规定的规定;
2. 修订H股定义,删除内资股、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定义;删除“中国发行人不得申请将其任何外资股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非联交所信纳其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的相对权利已受到足够保障。”
3. 修订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新规,包括删除反映现行中国证监会核准制的现有条文,改为在第九章增设条文,规定新申请人(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司法权区注册成立)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4. 删除将中国发行人与其他发行人寄发通函及上市文件的时间要求划一的条文。


《上市规则》其他修订
  1. 容许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20%)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10%),可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再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计算;
  2. 删除中国发行人董监高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使《上市规则》第19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有关合规顾问的若干规定与第3A章(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一致;删除第十九A 章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其他规定,包括(i)规定保荐人须确信有关中国发行人适合上市,及其董事亦了解其在《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项下的责任;及(ii)要求合规顾问承担额外的职责。
  4. 删除《上市规则》第19A章中有关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关数据的规定;
  5. 删除在作为中国发行人的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中国与香港法律法规的重大差异的相关规定。


《上市规则》其他轻微修订
  1. 删除已过时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提述;

  2. 更新规则《上市规则》,以「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10%」取代「发行人现有已发行股本的10%」;

  3. 更新「中国证券交易所」的释义以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


注:
  1. 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
  2. 1994年8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后续的修订、补充或调整
  3.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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