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企业选择香港H股上市,原大小路条已成为历史。企业境外上市可直接递交招股书,而大路条将被“备案通知书”代替。

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发布关于Ruich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瑞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4〕214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外上市备案情况表,瑞昌国际申报类型为间接境外上市,备案申报主体为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备案接收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第一上海为其独家保荐人,嘉源为其境内律师。


备案通知书具体如下:

Ruich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瑞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境内运营实体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备案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我会对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43,750,00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二、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三、你公司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你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你公司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本备案通知书仅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该企业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

2024年1月25日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企业需在聆讯审批日期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需提交“备案通知书”,意味瑞昌国际已取得进行香港上市聆讯的前置要求,或很快在港交所进行上市聆讯。

瑞昌国际,于2023年9月28日在港交所递交招股书,上市主要中介团队包括:第一上海为其独家保荐人;中汇安达为其审计师;嘉源、美迈斯分别为其公司中国律师、公司香港律师;君合、天元分别为其券商中国律师、券商香港律师;仲量联行为其物业估值师;弗若斯特沙利文为其行业顾问。


瑞昌国际,于1994年成立,来自河南洛阳,作为一家石油炼制及石化设备制造商,主要提供(i)硫回收设备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焚烧设备;(ii)催化裂化设备;(iii)工艺燃烧器;及(iv)换热器,包括相关零部件。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瑞昌国际是截至2022年中国炼油及石化设备行业中少数兼具设计工程及制造能力的设备制造商。按2022年的收入计,瑞昌国际是中国石油炼制及石化运营的第三大催化裂化设备制造商,市场份额约为6.3%;瑞昌国际也是中国石油炼制及石化运营的第二大硫回收设备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设备制造商,市场份额约为3.1%。


瑞昌国际,来自河南洛阳的石化设备制造商,递交招股书,拟香港上市,第一上海独家保荐

瑞昌国际招股书链接: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3/105766/documents/sehk23092802199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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